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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6-12-29
索引号:11320724MB1807543H/2017-00005信息分类: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公告
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发文日期:2017-01-09
文号:2016年第88号关键字:
内容概述: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

2 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4 〕 50 号)以及税务总局关于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核定征收企业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规范性文件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184 号)第二、三条废止。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的规定办理;发生名单变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6 号)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 377 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根据涉及的事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25 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6 号公告施行时间执行;第二条适用于 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 12 月 29 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办公厅 2016 年 12 月 2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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